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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生育保险政策及业务经办流程

时间:2024-11-05 08:56   浏览数: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1号) 文件,参加生育保险人员首次参保实际缴费连续、足额满一年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退休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

项目类别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生产类

顺产

600

690

780

剖腹产

1800

2070

2340

4个月以下(流产)

80

92

104

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

450

517.5

585

宫外孕

1500

1725

1950

放置宫内节育器

120

138

156

取出宫内节育器

30

34.5

39

三、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津贴是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核算。

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实行首诊负责制,遵守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新系统上线后,医疗费用及生育保险津贴都可以实现在医疗机构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