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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包头市城镇职工最新政策

时间:2023-07-07 17:12   浏览数:


1、原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前7日门诊报销政策不再执行。
2
、原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报销政策不再执行。(如CT/核磁检查不再报销)。

3、女职工生育保险妊娠期间门诊检查费报销政策不再执行。
4.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逐步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1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4000元、退休人员5000元。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60%、一级医疗机构70% ,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
5.
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保障,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规范到自治区统一确定的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门诊慢性病范围。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不再新增人员,已纳入人员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待遇,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的原则,设置三年过渡期,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6.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況的不享受门诊统笼待過:
 (1
)待遇等待期间;

2)住院期间;
3)己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
 (4
)欠缴甚本医疗保险费期间。
7
、该政策2022101日开始正式实施。